戴手銬腳鐐的犯人級別為╃╃│:死刑犯••,除死刑犯外••,其他級別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││◕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••,須經主管公安局•╃◕▩·、處長批准││◕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》第二十條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•╃◕▩·、腳鐐•╃◕▩·、警繩││◕。
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││◕。使用手銬•╃◕▩·、腳鐐的時間••,除死刑犯外••,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││◕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••,須經主管公安局•╃◕▩·、處長批准││◕。
人犯在戴手銬•╃◕▩·、腳鐐期間••,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••,在危險行為清除時••,應當立即解除││◕。手銬•╃◕▩·、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││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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